新中国成立以来关于人大代表的城乡比例规定,体现了先进生产力改造落后生产力的经济发展规律,体现了现代法律既尊重人民群众意志,又改造人民群众某些落后观念的双重功能,因而是合理的。
当时如果取消人大代表的城乡比例规定,实现选举权的平等,那么我国人大代表中必定是农民代表居多数。这不但与现行宪法规定的“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相冲突,更与现代化规律相背离。现代化的实质就是用先进生产力代替落后生产力,工业化就是要把农业变成现代化产业、把农村变成城镇、把农民变成市民,顺应这一客观规律,就必须保证让先进生产力领域中的人大代表占居人大代表总数中的多数,惟有如此,才能从组织上保证人大立法的先进性。
从1953年选举法规定,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自治州、县为四比一,省、自治区为五比一,全国为八比一;到1982年选举法修改,将县级人大代表名额由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改为可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到1995年选举法修改,将省、自治区和全国这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从原来的五比一、八比一修改为四比一;再到党的十七大提出“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建议,城乡选举权逐步迈向更高层次的平等,这既是我国城市化进程、城乡统筹的现实需要,更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由人民选举的人大代表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相同的人口数产生相同数量的代表,这是选举权平等原则的直接体现。今天,通过修改选举法,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将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必将更好地保证城乡人民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进一步调动全体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统筹城乡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也必将更好地体现人人平等、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原则,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当然,从“一人一票”到“一票一值”,实现城乡选举权平等,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提高人大代表的选举水平,切实保障包括农民在内的全体公民的话语权;还需要与整个人大制度的改革相结合,在整个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不断扩大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推动民主政治的前进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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